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三条 以本市为起点的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其中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当参照使用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经营者和托运人在上海航运交易所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对航运交易所规定的交易规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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