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从事海上集装箱运输的国际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可以在本市从事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业务。
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海上安全监督和海关等有关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际惯例、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本着快捷、便利、安全、畅通的原则,方便国际转运。
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海上安全监督和海关等有关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际惯例、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本着快捷、便利、安全、畅通的原则,方便国际转运。
海上集装箱国际转运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