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执行。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不得谎报品名、隐瞒货物性质或者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国家规定必须凭证运输的货物,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托运人提供有关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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