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抢险、救灾以及国家、市人民政府指令性的水路货物运输,由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航务处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水路货物运输实行部门、地区垄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