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本市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申请核准的船舶向市航务处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和相关的业务单据。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随船携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