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四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四条 临时从事跨市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的,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