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五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和石油、煤炭、冶金、商业、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环卫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水路运输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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