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市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主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和业务技术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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