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客运输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客运输 第三十二条 本市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维护客运站、渡口的秩序,保障客运、渡运的安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