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货物运输 第二十八条 国际水路货物运输提单格式实行报送备案制度。
在本市签发国际水路货物运输提单的承运人,应当将其提单的格式样本报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提单格式样本供社会公开查阅。
国际水路货物运输提单格式的报送备案实施办法,由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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