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水路运输的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浦东新区、嘉定区、闵行区、宝山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和崇明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的管理。
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航务处)负责本市水路运输的具体管理;区、县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航务管理署(所)〔以下简称区、县航管署(所)〕在市航务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的具体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海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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