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 第三十一条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会同科技经济部门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对抗体、疫苗、血液制品等生物制品领域建设项目,根据所在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制定细分行业的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实行差异化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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