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 第十六条 本市在浦东新区设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服务机构,开展人类遗传资源咨询、服务、培训、研究等工作,协助国家和本市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机构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的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