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
第十四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 第十四条 本市根据浦东新区生物医药企业的研发需求,规划布局和建设进境非人灵长类等实验动物隔离检疫场。
浦东新区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资开展与生物医药研发相关的非人灵长类等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的保种、繁育、生产、供应等活动,保障生物医药研发使用需求。需要生产和使用非人灵长类等实验动物的,应当经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
浦东新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浦东新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与人体健康相关的动物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的备案。
浦东新区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资开展与生物医药研发相关的非人灵长类等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的保种、繁育、生产、供应等活动,保障生物医药研发使用需求。需要生产和使用非人灵长类等实验动物的,应当经浦东新区科技经济部门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
浦东新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浦东新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与人体健康相关的动物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