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 第十三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授权,在相关区域内试点推动符合条件的浦东新区药品和医疗器械交易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部分药品和医疗器械业务。
市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浦东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保证经营质量安全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药品批发经营许可实施,满足药品现代物流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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