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 第十一条 对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浦东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可以自行研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内使用。具体办法由市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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