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

第十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 第十条 浦东新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依法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核准后,浦东新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市范围内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市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做好指导、服务,并配合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审查工作。
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但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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