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 第九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 第九条 浦东新区具备药品商业化规模生产条件并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生物医药企业,药物临床试验阶段申请药品生产许可的,在承诺临床样品的生产条件与申请上市许可阶段的生产条件一致的情况下,市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