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

第七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 第七条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具备条件的社区公共区域,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应当经过法制审核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固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显可见的标识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移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安装在统一标识的车辆上,监控区域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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