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七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七条 破产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晰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行适用简易破产程序:
(一)债务人账面资产为一千万元以下;
(二)已知债权人为三十人以下;
(三)已知债务总额为一百万元以下。
(一)债务人账面资产为一千万元以下;
(二)已知债权人为三十人以下;
(三)已知债务总额为一百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