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九条 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委派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破产衍生诉讼案件适宜调解,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由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审查后依法出具调解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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