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向已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单位发出解除通知,并附破产受理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有关单位收到通知或者知悉破产申请受理后七日内未解除的,财产处置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和人民法院审核后,管理人可以先行处置被查封债务人财产,处置后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办理解封和资产过户、移交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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