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处置破产财产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可以直接变价处理,不适用拍卖程序。确需进行拍卖的,由债权人会议自行确定或者授权管理人确定起拍价,并优先通过网上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应在规定的最短期限内完成。法律法规对特定财产处置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