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处置破产财产时,破产企业的在建建筑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但因材料缺失、相关单位不配合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管理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并由管理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破产企业的机动车交通违法的罚款作为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处理,累计记分予以核销。
破产企业的机动车交通违法的罚款作为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处理,累计记分予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