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1-25 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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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破产工作,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企业破产制度,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和市场资源高效配置,持... 第二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办理企业破产以及相关的管理、保障活动。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设立破产审判内设机构,... 第三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三条 浦东新区应当建立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法院共同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工作府院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企业... 第四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四条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情形的,应当及时采... 第五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五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前通过与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谈判协商,拟定重组方案。... 第六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六条 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不得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及重整保护期内... 第七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七条 破产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晰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行适用简易破产程序: (... 第八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八条 破产重整案件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应当适用简易破产重整程序,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 第九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九条 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委派调解达成协议... 第十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条 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可以申请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控制债务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 第十一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向已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单位发出解除通知,并附破产受理裁定书... 第十二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处置破产财产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可以直接变价处理,不适用拍卖程序。确需进行拍卖的,由债权人会议自行... 第十三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处置破产财产时,破产企业的在建建筑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但因材料缺失、相关单位不配合等原因导致无法... 第十四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五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浦东新区建立完善破产信息共享和破产状态公示机制。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当将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程序中的下... 第十六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浦东新区建立完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破产和解协议后,... 第十七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破产案件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名一名管理人人选... 第十八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议,并由人民法院指定新的管理人。 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 第十九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支持破产管理人协会在浦东新区开展活动,推行管理人... 第二十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