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办理企业破产以及相关的管理、保障活动。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设立破产审判内设机构,集中管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