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四条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启动重组、向债权人披露经营信息、提请企业申请预重整或者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合理措施,避免企业状况继续恶化和财产减损。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