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条 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可以申请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控制债务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于收到结果反馈之日起二日内将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管理人。
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并执行,情况紧急的应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并执行,情况紧急的应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