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议,并由人民法院指定新的管理人。
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可以组织债权人就是否更换管理人进行讨论和表决。债权人会议确定了符合任职条件的管理人人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确定的人选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未确定新的人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指定新的管理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