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浦东新区建立完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破产和解协议后,管理人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者直接向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申请信用修复。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及执行完毕后,不得因破产重整直接排除其参与招投标、融资等市场行为的资格,不得限制其参与评优评先以及在政府审批、公共服务中享受容缺受理、证明替代等便利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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