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予以执行。
企业应当清算而未及时清算的,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强制清算。强制清算执行本规定有关破产办理的规定。强制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企业具有挽救价值和重整可能的,应当注重维护企业运营价值,及时申请破产重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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