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第七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第七条 强制除名决定生效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作废;
(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代替市场主体的名称;
(三)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被强制除名时间和原因等信息外,市场主体的其他信息不再向社会公示;
(四)不再作为市场主体统计基数;
(五)市场主体状态作相应标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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