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第九条 市场主体不存在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或者相关部门收到征询意见函后未作答复的,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公示系统或者政府网站发布拟作出强制注销决定的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强制注销的后果等,公告期为六十日。
公告期满,登记机关应当作出强制注销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但是公告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主体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利害关系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异议的。
强制注销决定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或者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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