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9-28 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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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第三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 第四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第四条 市场主体决议解散后无法完成清算,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承诺制注销: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 第五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第五条 市场主体拟申请承诺制注销的,应当通知债权人,并通过公示系统或者政府网站公示承诺事项,公示期为四十五日。登记机关应当同... 第六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第六条 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满六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第七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第七条 强制除名决定生效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作废; (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 第八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第八条 强制除名决定生效届满六个月,市场主体仍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公示系统或者政府网站催告,... 第九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第九条 市场主体不存在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或者相关部门收到征询意见函后未作答复的,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公示系统或者政府网站... 第十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第十条 强制注销决定生效后,市场主体资格终止。除因登记机关违反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决定外,强制注销决定不予撤销。 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因市场主体已经注销导致其分支机构或者其出资的市场主体无法办理注销等相关登记的,可以由该已经注销市场主体的继受主体或... 第十二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在简易注销、承诺制注销程序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情形作出撤销注... 第十三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市场主体退出改革推进工作,加强对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工作的支持。 浦东新区的市场... 第十四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