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第三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称“公示系统”)或者政府网站公示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以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十日。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或者市场主体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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