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在简易注销、承诺制注销程序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情形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未经清算被依法注销的,其清算义务人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有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通过民事诉讼向市场主体的投资人或者清算义务人等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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