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市场主体退出改革推进工作,加强对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工作的支持。
浦东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优化市场主体退出登记程序,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推动市场主体退出全程线上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大数据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落实信息共享、程序对接和协同办理等工作。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据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浦东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优化市场主体退出登记程序,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推动市场主体退出全程线上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大数据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落实信息共享、程序对接和协同办理等工作。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据申请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