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

第七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违反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的行为:
(一)通过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地范围的;
(二)在产地范围之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其意译、音译、字译,或者同时使用“类”、“型”、“式”、“仿”等表述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四)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似的标志,使公众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五)销售上述产品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销毁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违反前款规定的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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