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 第五条 在涉及公共利益的著作权侵权行政执法程序中,被投诉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法律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被投诉人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投诉人提供的侵权证据的,可以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