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实施专利、进入国外市场前或者拟上市等阶段,委托专业机构对产品或者技术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进行专利实施调查并获取专利实施调查报告的,可以作为判断是否故意侵权的参考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