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 第二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整合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资源,完善知识产权统一管理的体制机制和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综合执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宣传和经费保障。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开展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相关业务在浦东新区的综合受理,依据职权或者接受委托综合行使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执法权,配合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事务“一站式”保护机制,对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推动国家知识产权事务在浦东新区“一网通办”,并可以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协助开展前款规定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