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规定
第九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规定 第九条 对纳入“一业一证”改革的行业涉及的场所、设备、人员、资金、管理制度等审批条件,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允许申请人以告知承诺书替代证明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材料,但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意识形态安全、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除外。
支持浦东新区探索实行基于“一业一证”改革的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
支持浦东新区探索实行基于“一业一证”改革的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