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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