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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