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拆迁清真食品供应点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求市或者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遵循同等条件“拆一还一”、就近、及时、便于经营的原则,妥善安置。
在拆迁安置过渡期间,拆迁人应当为临时设立清真食品供应点提供条件,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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