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给予下列优惠:
(一)对改造项目给予补贴;
(二)对经营场地租金给予补贴;
(三)对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
(四)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他补贴。
前款优惠措施所需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清真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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