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二条 设立清真食堂或者提供清真伙食的单位,采购、加工、制作、储运、销售清真食品,应当符合清真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