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自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之日起,停止享有本条例规定的各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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