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饮食、副食品、食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