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投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生产、经营、管理清真食品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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